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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4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盲标暗评方式的,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人可委托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计划和招标公告,招标计划发布时间应早于招标公告至少30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可与招标文件同步发布。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招标文件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供下载或者查阅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以符合农田建设项目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不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相关费用应当从其对公账户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农田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应资格与资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加密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投标文件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递交、加密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三)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提交的企业资质、拟投入人员、业绩等相关市场主体信息进行查询核实。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计价软件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不同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或者文件创建标识码等信息异常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核查分析,发现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存在两处以上错误内容一致;

招标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关事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参与答辩的;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者上传投标文件空白、无实质性内容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字化手段涉嫌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否决投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五)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且列入信用惩戒名单。

十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  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晰、前后不一致等情形,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澄清或者说明的,投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标系统或采用书面形式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存在异常低价投标情形,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内,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鼓励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署电子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对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切实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开标的异议,异议人应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七章      

第四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材料《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