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3〕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
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一)增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配建达标率100%。结合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补齐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市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组织摸底并建立整改台账,确保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政府投资建设或居住区配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以成本价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到2025年底,所有市辖区街道和县(市)城关镇至少建有1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备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根据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分布密度,统筹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老年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应当增加设施布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提供日间照料、助餐、文化娱乐等服务。整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央厨房、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利用农村闲置校舍、老村部、民房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为留守等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安、助医、助娱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社区资源和功能整合。推动养老、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场所和功能相对整合,具备条件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空间,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照料护理、学习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健康管理等服务。推进老年开放大学建设,依托社区教育三级办学机构,大力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专业社工、志愿者、热心群众、亲属邻里等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月探访率达10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文明办、省委政法委、省委老干局、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
(四)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方便可及。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延伸服务,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娱等上门服务。到2025年底,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万张以上,对6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要的其他老年人家庭自主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省红十字会)
二、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
(五)科学合理布局养老机构。各地要保障养老用地需求,根据本地区老年人口发展趋势以及特困供养人数,准确摸清养老床位供需底数,将养老机构安排在合理区位,科学确定床位规模,有效满足养老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六)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到2025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设施齐全、服务专业、管理规范的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机构,6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床位,并按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部实现集中照护,有效满足其他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强失智老年人社区干预、机构照料、社会宣教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七)打造乡镇敬老院升级版。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各县(市、区)要优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因地制宜设置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对床位规模小、收住人数少的乡镇敬老院,人员妥善安置到县级福利院或中心敬老院,原有设施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或可通过公建民营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深化乡镇敬老院改革,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盘活现有床位资源,将剩余床位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到2025年底入住率达60%左右,并积极向周边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居家上门等养老延伸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社会力量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八)建设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落实土地、规划和报批建设、财政补贴等系列支持政策,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展普惠养老机构签约工作,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服务价格水平显著低于当地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同等服务价格水平。支持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国资委)
(九)培育发展社会化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着力培育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到2025年底,打造30家以上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用地,鼓励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加大融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以实际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1-1.25倍的差异化运营补助。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十)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实行备案管理。2023年,支持30家市县福利院设置医务室、护理站;到2025年底,实现市县福利院内设医疗机构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整合优化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展签约合作,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开展建筑、消防、食品、医疗、特种设备、卫生防疫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依法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对接、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
(十二)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应急处置等领域,推动出台一批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按照国家等级评定标准,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到2025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市、县福利院达到二级或三级。对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获评二到五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研究部署并推动解决养老服务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加强重点工作任务跟踪调度,每年制定工作要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完善相关基础数据,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完善养老服务工作市县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试点示范等挂钩。(责任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十四)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形式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省本级和地方各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用于养老服务。各地要足额保障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加大政府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探访关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方面的购买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减免优惠。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强化专业人才支撑。指导有关地方和院校与国内养老服务专业知名院校交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类专业,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推进江西管理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着力打造以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为特色的职业院校。推进养老领域产教融合,到2025年底,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所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习实训基地,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100%。将养老护理员纳入本地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对在我省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连续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每年选树宣传一批“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七)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和慈善公益力量。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等“银发资源”参与志愿服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到2025年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队伍)达8000支以上,志愿者达60万人以上。创新完善“五社联动”机制,实现乡镇(街道)有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慈善社会组织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等打造一批养老服务帮扶项目,鼓励设立养老服务专项基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