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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高府办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 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 农村集体筹资筹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 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 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 )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高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资产清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负责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高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五)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高安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是我市依法设立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具体职能为收集汇总和发布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办理交易鉴证书等手续;提供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农村电商服务等咨询。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和报名;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依法依规自行确定,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原受让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收集与辅导。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当针对所涉资产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收集交易信息,初步核实资产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应编制处置方案,并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

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三)交易原则;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资产交割;

(七)违约责任等。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及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后,向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交易申请;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农村集体资产权属证明材料或有关集体资产情况说明材料;

(四)内部决策(含处置方案)和有关审批情况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交易服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他人代理交易的,须提供书面委托协议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对农村集体提供的交易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信息应包含标的物基本情况、挂牌价格、保证金相关事项、报名起止时间、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交易申请。

交易公告期限最短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需撒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向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办理报名手续,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当制订具体的交易规则并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交易结果公示约定期限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和竞得人根据资产交易的合同约定,进行资产交割、权属转移登记等事宜。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村委会(社区)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 农村集体村委会(社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 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可以延期交易或中止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高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 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虛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 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五)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七)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安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村产权运营公司负责解释。

【图片解读】:高安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