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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紧制定合作社法加快促进共同富裕的建议

为了破解我国农户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该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成为组织农民生产经营、发展乡村产业、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载体,对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机制不断创新,合作要素不断拓展,多种新型合作方式不断涌现,需要予以规范和支持。2013年、2015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研究修订、适时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法律体现了更加开放、包容的思路,有利于资源要素流动和城乡融合。一是拓展了业务范围,合作主体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新增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农产品的生产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等业务内容。二是丰富了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三是确立了联合社法人地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22.5万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基础上依法组建联合社1.45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成员提供的年服务总值超过8800亿元,成员人均享受合作社统购统销服务额达1.4万元。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多种模式,山东、贵州等地积极探索村级党组织领办合作社,通过干部人才交叉任职,吸引能人回乡发展,促进市场要素双向流动。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持续跟踪研究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动丰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立法研究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010-59193197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