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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是指市农交中心为产权交易双方出具的证明产权交易行为履行市农交中心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市农交中心审核通过,且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合同价款交付至市农交中心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市农交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四条产权交易合同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市农交中心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五条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六条产权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八条产权交易鉴证加盖市农交中心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产权交易鉴证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市农交中心核实后,市农交中心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市农交中心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