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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行为,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结合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款项结算的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是指市农交中心根据产权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市农交中心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管理的行为。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市农交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市农交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款项仅指以货币资金结算的部分。

第四条产权交易款项结算遵循集中、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农交中心通过产权交易款项结算专用账户为产权交易款项提供结算服务。市农交中心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易款项结算

第七条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价款通过市农交中心进行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全额合同价款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在市农交中心进行首付款结算。

第八条合同价款结算的流程

一、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合同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足部分交纳至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专用账户,市农交中心应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转让方到市农交中心办理合同价款划转,如委托经纪人/机构进行交易的,应会同经纪人/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对合同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市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合同价款划转条件的,市农交中心在转让方要求办理合同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合同价款收款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支付有误的,由收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产权交易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支付和收取条件有变更的,应当制作补充协议,经市农交中心审核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条交易保证金结算按照市农交中心制定的《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费按照市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经市农交中心审核通过后,交易服务费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受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取或由受让方另行支付;

二、转让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从合同价款中扣取或由转让方另行支付;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市农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市农交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款项支付控制在收到的限额内,市农交中心不予垫付资金。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