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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在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后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根据《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的登记受让意向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市农交中心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如有受托经纪人/机构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人/机构填写《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标的、相关交易承诺、受托经纪人/机构核实意见等内容。

第五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发布期限内递交《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意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农交中心交易规则。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有委托经纪人/机构的,经纪人/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八条市农交中心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后对产权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农村产权意向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审核是否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遵守交易规则作出承诺;

二、是否委托经纪人/机构进行交易,经纪人/机构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

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未经信息公告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条如需转让方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则市农交中心应及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市农交中心的登记情况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向市农交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市农交中心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