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在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农村产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 根据《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竞价和签订交易合同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选择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市农交中心的组织下进行协议转让,成交价格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不得低于产权转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
第四条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市农交中心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转让标的相关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市农交中心提交证明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农交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竞买。
第七条市农交中心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一个月内与转出方签署流转合同,签署合同次日起的三个工作日缴纳此次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 产权转让方式;.
四、转让价格、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农交中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市农交中心交易流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交易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