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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并依据《高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 (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等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六条 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生态功能的;

三、再次流转未取得原转出方同意的或超过原流转交易合同剩余期限的;

四、其他限制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让(或受让)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囯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转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让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等;

四、釆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转出)委托书、入股协议书及相关批准转让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土地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九条 转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交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农交中心市级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市级平台依据转让方提交的《高安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出申请书》制作挂牌信息,在市农交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直接或通过经纪人/机构向市农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申请书;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市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登记和审核、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市农交中心发布的《高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高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十四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