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7B240315202100901 信息所属单位 政策与改革司
信息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46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21】433号 生效日期 2021年9月2日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23日
内容概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46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4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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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学文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增强村集体造血功能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夯实土地流转基础
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流转意见》)提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2021年我部制定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全国已有1474个县(市、区)、2.2万个乡镇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服务中心,全国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超过5.32亿亩。同时,我部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截至2020年底,全国涉农县(市、区)已基本建立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连续4年下降。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二、关于规范操作和管理,提升土地流转能效
《流转意见》对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了专章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按照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要求,2015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同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加强耕地保护,2021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耕地卫片监督方案(试行)》,要求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监管,强化用地审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将根据耕地变化情况,实行半年通报,年度检查评估,压实地方责任,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三、关于因地施策,创新农地流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要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2018年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2926.6万亩,其中入股合作社面积1703.9万亩。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
四、关于紧扣粮食生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流转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与农业产业政策相结合、与脱贫攻坚政策相结合,形成比较完备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要求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截至202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5.1万家,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9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7家,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300万家。下一步,我部将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五、关于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流转意见》明确提出,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同时,文件强调,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发挥好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服务作用,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1490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2日